2010年6月9日星期三

徵信系統不僅不利於提高社會誠信水平

看到《中國青年報》關於《徵信管理條例》公開徵求意見的消息,當場笑翻了。這篇報導第一句話說:“我國信用體系建設將告別無法可依……”再讀新華網電文,更不由要對記者豎起大拇指,這篇通訊這麼寫道:“為改善我國征信市場機構設置混亂,業務開展無序的現狀……”這才知道,近年來咱們搞的徵信系統原來是這麼個“無法無天”的貨色。 這套“無法可依”的徵信系統,近年來可害苦了不少人。曾幾何時,許多人在不明就裡的情況下就被銀行記了黑檔案;還有許多人莫名其妙染上了信用污點;更有人發現,因為電話、手機偶爾欠費,自己從此成了“專政對象” 。 截至去年底,央行徵信中心為6.4億人建立了信用檔案,其中有信貸記錄的1.4億人。這套徵信系統對公眾生活的深刻影響由此可見一斑。但這套系統對個人權益的損害也十分明顯。概括地講,該徵信體系在建立和運作中,一是漠視個人的知情權,相關機構並未主動履行告知義務;二是信息採集帶有隨意性,單方面採納銀行、通訊等機構提交的客戶資料,而未負責任地進行甄別,致使出現大量信用數據偏差;三是剝奪了個人的申訴權,導致個人一旦被納入不良記錄檔案,無從提出異議或撤銷。 徵信社 徵信 外遇在這樣的情況下,徵信系統不僅不利於提高社會誠信水平,客觀上還可能成為商業銀行、電信企業脅迫個人的工具。照道理,銀行等機構和客戶是平等的主體,比如銀行為客戶提供服務,客戶則需為此付費;但當銀行等機構擁有記錄(和使用)個人信用檔案及據此實施懲罰的權力,卻又不受到任何監督和約束的時候,個人便失去了對等博弈的話語權,從而只能屈服於淫威之下。 這對個人來講當然是很不公平的。一個人犯罪判刑都還有上訴權,徵信中心和銀行等機構怎麼可以連給人表示異議的機會都不給?徵信系統的作用是如實反映和記錄個人的信用狀況,而不是不問青紅皂白地把每個人預設為不講信用者,這樣的做法只會讓徵信系統陷入信用破產的危機——既然徵信系統一點公信力都沒有,它又有什麼資格來行使規範市場活動的第三方功能呢?由此可見,決定公眾信用評價的這套徵信系統及其運作程序,同樣亟待法律規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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