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6月7日星期一

徵信制度的設立使每個信息主體擁有了一個外遇

為了進一步增強徵信管理條例立法工作的透明度,提高立法質量,國務院法制辦公室10月12日全文公佈《徵信管理條例(徵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“《條例》”),對徵信管理原則、徵信機構設立、徵信業務的一般規則、信用評級、信息主體權益保護、中國征信中心、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等內容向社會徵求意見。徵信管理立法的目的,《條例》開宗明義: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,保護徵信活動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規範徵信機構的行為,促進徵信業發展。 徵信社 徵信 外遇 徵信社 徵信 外遇 抓姦具體說來,可從四個方面加以認識。第一,對於信息主體來說,徵信制度的設立使每個信息主體擁有了一個“經濟身份證”,便於通過查詢信用記錄了解自己的信用狀況、信用等級等基本信用信息,以便於交易決策制定與調整,同時利於培養信用意識與水平。第二,對於作為信息使用者的銀行等金融機構來說,可以防範信貸風險,針對企業或個人的信用狀況來作出相應的決策。可以根據信貸條件的優劣來確定相應的貸款類別,如確定信用貸款或者擔保貸款等。第三,對於徵信機構來說,可以使徵信活動或徵信行為依照法律規范運作。既使徵信機構的徵信行為依法進行,又使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。第四,對於國家和社會來說,用立法的方式使徵信活動法律化、制度化,可以改善社會整個信用環境,提高國民的信用意識,培育社會信用文化,從而使社會信用體系的構建既在法治保駕護航下進行,也使社會信用體系的構建始終沿著法治軌道發展和完善。 可以說,經歷“七年之癢”之後,[1]《條例》徵求意見稿的發布,標誌著我國征信管理立法邁出了實質性一步。徵信管理立法在性質上屬於行政立法,但因其涉及對“人”的信用之徵集,故《條例》在洋溢著諸多具有管理規範目的公法屬性的同時,又蘊含著不少私法理念、私權保護等私法問題。通覽《條例》即可發現,徵信管理涉及的私法問題,有些體現了立法對私權的關注與張揚,有些卻又暴露了立法對私權、私理與私秩序的淡漠或疏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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