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6月10日星期四
建立符合自身國情的徵信系統是保護個人外遇隱私
徵信分為個人徵信和企業徵信兩類。從各國經驗看,一般情況下兩類徵信公司適用不同的法律和監管框架。監管個人徵信公司的側重點是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,促進信息共享,對企業徵信公司的監管側重於通過資質認證,確保調查和評價過程的客觀、公開和公平,如對中小企業貸款評級和債券評級資格的認定等。部分對徵信公司進行了專項立法的國家,如墨西哥,個人徵信公司和企業徵信公司適用於同樣的法律和監管框架,但具體監管內容略有不同。 徵信社 徵信 外遇監管個人徵信業的目的是保護個人隱私,促進信息共享,促進信貸業務的發展。其核心是通過立法對個人數據提供適當的保護。 1980年以來,經合組織、歐洲理事會和聯合國先後頒布了有關個人數據保護的一些基本原則,概括起來有以下三點:一是個人有權獲知、得到、質疑私人徵信公司和政府部門掌握的關於其本人的數據信息,了解對其本人信用報告的查詢情況;二是對個人數據的採集、保存時間和使用實行一定的限制;三是必須事先明確採集數據的目的並告知本人,數據採集者必須保證數據質量和數據安全,防止不當使用數據。 圍繞上述原則,各國通過憲法、專項立法或其他法律形式,規範個人數據保護和對徵信業的監管。各國實行的法律框架,大致可分為“憲法”和“憲法—數據保護(徵信)法”兩種框架。巴西和哥倫比亞等國採取憲法模式,即憲法是保護個人隱私和數據、規範徵信公司的唯一法律。憲法除明確保護個人隱私的一般原則外,還明確指出個人隱私包括有關個人的數據和信息,對個人數據的保護是保護個人隱私的一部分,個人對其信息有知情權、爭議權和尋求司法救助權。但憲法中沒有涉及徵信公司的條款。美國、歐盟各國、墨西哥等國除憲法外,還制定了數據保護或專門的徵信法規,核心內容是保護消費者隱私,監督管理徵信機構,規範徵信行業的發展。徵信在國外已有一百多年的發展歷史,但將徵信作為一項製度來研究和發展則是近二十多年的新變化。目前,美國擁有較為發達的私營徵信體系,並逐漸向歐洲、拉美和亞洲等國家擴展;歐洲則以公共徵信體系見長,拉美和亞洲等國正借鑒美國和歐洲徵信業發展的經驗,建立符合自身國情的徵信系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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